比“泼妇骂街”更不堪的,是对骂——兼论“不告不理”原则
芭蕾舞团关于《红色娘子军》的一纸声明,引来舆论的很大关注。在我观察范围内,似乎很多人都评价这个声明写的比较差,像大字报。更有些人撰写了各种文章来讽刺或怒怼这个声明,包括最高院。
不过在我看来,写这些怒怼文章的人,应该大多没有认真阅读声明的内容,看看里面是否说了那么一点两点的真问题。比如,芭蕾舞团主张,不能用现在的法律观点强行解释特殊时代的历史问题。
这一点,我认为谈到了芭蕾舞团与梁言案件的核心问题。虽然梁言是电影版《红色娘子军》的编剧,但这是否必然能够推论出梁言就是著作权人?显然不是。
即便是当下,如果一个编剧接受单位的指派完成一个创作任务,那么著作权并不天然是编剧的,也可能是单位的,这要看具体的权利约定。而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绝对公有制特殊历史背景下,梁言到底是自己闲暇时间创作的《红色娘子军》,还是接受电影厂的安排才完成的工作任务。我看了一审、二审、再审的判决,都回避了这个问题。而这个问题显然是决定著作权归属的关键问题。
有文章称,电影版《红色娘子军》的出台经过是这样的:
据吴之回忆,电影版《红色娘子军》的材料是从琼剧来的,但情节不完全一样。吴之也参加了电影剧本的写作,还到上海天马厂住了半个月,导演谢晋把他和冯增敏都请去了。吴之说,最开始是他邀请梁信一起合作搞剧本的,当时所有的文字材料都是他提供的,包括琼剧的提纲;多数情节也是按照琼剧编排的,只有少量改动。1959年底,天马厂拍成了电影。吴之说,曾跟梁信讲过电影署名的问题,说电影可以还叫《红色娘子军》,但是要在前面加上一句话:“根据同名琼剧《红色娘子军》改编。”但是后来既没有挂吴之的名,也没有写琼剧的名。这件事情就是现在海南琼剧界的老干部还是不太满意的。
这与梁言自己的回忆显然是矛盾的。梁言自己接受采访说:
我是解放军一四六师的宣传队长,在我的队里,有七八个女战士,她们都是像女奴一样出身的人。我们一起在战场上将近两年,行军路上,围着火堆闲谈,谈她们的家庭、生活、遭遇。当时我偷偷地在脑子里记住了一两个重点人物,特别是那个地主家庭里奴隶出身的,后来成为吴琼花原型的那位女战士。
1958年夏在海南体验生活采风期间,梁信在一间堆放杂物的小屋花了四天四夜时间创作出电影剧本《琼岛英雄花》(后改名为《红色娘子军》)。之所以写得这么快,“就是因为人物长期在我脑子里活了,罗霄在我脑子里活了十几年,吴琼花在我脑子里也活了十年光景,到契机成熟了,他们就出来了”,梁信说。
他还透露,从1958年在琼崖写初稿,到1960年初最后一次修改,三个年头他始终在修改剧本的结尾。在打印出六本剧本后,五本被寄往当时中国的多个电影制片厂。这个剧本得到了著名导演谢晋的赏识,他邀请梁信前往上海聊一聊剧本,这次会面使得剧本《琼岛英雄花》被改名为《红色娘子军》。梁信还和谢晋一起选角,演员祝希娟被确定为女主角“琼花”的扮演者。
于是这里的问题是,梁言和吴之,谁的回忆是错误的?梁言说是自己下基层体验后创作的,剧本给了很多人,谢晋慧眼识珠拍成电影。而按照吴之的说法,是吴之拿着琼剧剧本找到上海厂,然后在吴之、冯增敏、梁言三人一起改剧本,情节与琼剧基本一样,且吴之要求加上:“根据同名琼剧《红色娘子军》改编。”
按照梁言的回忆,梁言就是《红色娘子军》的原著作权人。但按照吴之的回忆,著作权人可能是上海厂,也可能是吴之、冯增敏、梁言三人。还可能电影版《红色娘子军》只属于现在意义上的改编作品,虽然同样被称为“著作权”,但改编作品的“著作权”与原始作者的“著作权”,权利内容显然是不一样的。就像汪峰写了《北京北京》,某综艺节目被授权改编一下,并不代表以后就由这个综艺节目取代汪峰来主张原始的著作权。
此外,按照吴之的说法,是自己拿着剧本跑到上海电影厂,没提梁言下基层采风。而根据现在的公开报道,是另一个叫刘文韶的人跑到当地采访才形成了作品。2004年5月,《党史资料》刊登了刘文韶写的《采写红色娘子军回忆》,正式确认“红色娘子军”这一称谓。按照这个文章的说法:
刘文韶最早看到的就是一本油印的小册子,叫《琼崖纵队战史》,记载在中国工农红军琼崖纵队师部属下,有一个女兵连,全连有一百二十人。全书仅有这一句话提及“女兵连”,再没有别的记载。
刘文韶1934年出生,1950年参加过解放海南岛的战斗,后来当了海南军区政治部宣传干事。解放军建军三十周年,总政决定在全军开展建军三十周年征文,海南军区政治部领导让刘文韶负责这项工作。刘文韶先去采访了军区副司令员马白山。马将军说,当年在乐会县,确实有这么一个女子军连。刘文韶又去问海南区委书记萧焕辉,萧书记也说有这么一个女子军连,交代有关部门对刘文韶的采访给予协助。刘文韶到了乐会县,先找了妇联的主任,叫冯增敏。见到冯增敏,刘文韶才知道,她就是当年女兵连的连长!太巧了。刘文韶喜出望外,在乐会县开始了一个多月的采访。刘文韶采访了冯增敏后,又采访了女子军指导员王时香、排长庞学莲、班长蔡亲民、战士冯锦英等许多人,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,写出报告文学。刘文韶写的报告文学,比梁信的电影剧本要早,1957年8月发表在《解放军文艺》上,两万五千多字,就叫《红色娘子军》。由于这个报告文学影响很大,1962年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单行本。
建军三十周年是1957年,而在1957年的《解放军报》就公开发表了《红色娘子军》报告文学,比梁言回忆自己到海南体验生活早了一年。那么电影版《红色娘子军》与报告文学版《红色娘子军》到底有多大区别?
我小时候看过报告文学版《红色娘子军》,印象中与电影版的整体情节略有区别,但差异不很大。当然,我的回忆可能是错的,毕竟是很久以前看的。但如果假设我的回忆没错,报告文学版和电影版就是没什么大明显的区别,那么问题是,一年前有人已经公开发表的东西,一年后另一个写一个情节差不多的剧本,这算是什么“著作权”?
这次事件爆发,法院做了回应,也有人发了案件的判决。但是,我注意到,无论是法院的回应,还是判决,都没有查明《红色娘子军》到底是怎么来的。
有人跟我说,这叫“不告不理”,芭蕾舞团没抗辩,法院就不用查。但我并不认同这种说法。
首先,“不告不理”的核心意思是什么?“不告不理”的核心意思是对“主张”的处置。诉讼时效,是“主张”,不告可以不理。别人欠我1000,我只要100,这是我的诉权,也是“主张”,中间那900“不告”,法院可以“不理”。但是,合同诉讼中,即便双方对合同的效力都“不告”,法院也必然要“理”合同的效力,这是司法实践的通则吧。再如,有人起诉说别人拿走了自己门前的井盖但没给钱,那么法院显然不能只审查对方到底给没给钱,而是需要先看看这个井盖是否原本就是市政的吧。对于《红色娘子军》这样一个明显的时代产物,甚至是巅峰一般的时代符号,没想过著作权的复杂性吗?
其次,芭蕾舞团也不是没抗辩,而是抗辩了。芭蕾舞团律师公布的代理词中说了“那时人都是国家的,还有什么许可不许可的”。这句话的外延显然带有否定梁言是著作权人的意思,认为《红色娘子军》是公有制国家的。既然律师这么说了,法院为什么回避这个问题?
所以,无论是法理上,还是事实上,法院以梁言一方出示的文选之类的证据就认定梁言是著作权人,回避了芭蕾舞团关于“人都是国家的,还有什么许可不许可的”这一抗辩,显示都是程序错误的。
于是这里又引出一个法理问题,诉讼参与人和法院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?
芭蕾舞团的声明确实很像大字报,文风让人反感。但是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,是否可以回怼回去?上下法院包括最高院都公开撰文说芭蕾舞团“泼妇骂街”,这是很荒谬的。在一个法治国家,诉讼参与人可以很“绅士”地说法院,也可以很“泼妇”地说法院,这是法治国家对公民私权的尊重。如果这种私权确实达成了违法犯罪的程序,直接启动司法程序就好了,而不是作为公权力机构,在诉讼参与人表达不满时,直接回怼回去,还公开做出“泼妇骂街”这样的价值评价。
再有,即便是“泼妇骂街”,作为公权力结构,不应该只看“形式”,还应该看“内容”。诉讼参与人作为普通的公民或机构,表达能力和表达方式必然存在千差万别,法治国家的公权力机构,显然不能认为,你的文风不好,所以你具体说什么事情,我都不理睬了。如果诉讼参与人必须写出信达雅的文书,公权力机构才拨冗看看说的有没有道理,这简直就是变相剥夺诉权了。
芭蕾舞团的律师在辩护词里写了“人都是国家的,还有什么许可不许可的”。芭蕾舞团的声明明确说,不能用当下的法律去强行解释特殊历史阶段的事实。虽然文风不算好,但这种诉求难道不是很明确吗?当时确实就是绝对的公有制历史时期,《红色娘子军》到底是个人的和国家的?
我不反对通过法律途径将过去的无序,在当下慢慢尝试有序化。但我也认为,有序化的尝试必然是尽量尊重历史的。要么不查,查就查清,别错误理解“不告不理”,把本就无序的特殊历史产物变得更加无序。更不要诉讼参与人表达不满,直接回怼诉讼参与人是“泼妇骂街”,然后依然没有解决特殊历史时期的无序。